行业资讯|招投标怎么查看项目负责人是否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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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02

在招投标活动中,项目负责人的在建情况是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的核心要点之一,直接关系到投标有效性与中标后项目履约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招标人需通过多维度核查手段,确认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符合“可兼任”法定情形;投标人需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规避因“在建冲突”引发的废标风险。本文将从核查依据、核心方法、实操流程、争议处理四个维度,系统梳理项目负责人在建情况的核查要点。

一、 项目负责人“在建”的法定界定与核查依据

(一)“在建”的核心判定标准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是指在投标截止日之前,该负责人已承担的尚未竣工验收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需特别注意三类例外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视为在建工程:

  1. 已中标项目因故终止合同、解除协议,且已办理相关手续并公示的;

  2. 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但因行政主管部门原因未完成备案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3. 同一招标人的多个标段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允许项目负责人兼任的(需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兼任标段数量及要求)。

(二) 核查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投标人需对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隐瞒在建情况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中标无效并承担法律责任;

  2. 住建部相关系统管理规定: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各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是官方指定的在建信息公示与核查渠道;

  3. 行业专项规定:公路、水利、铁路等专业领域,分别有各自的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管理办法,例如交通运输部要求公路项目负责人需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在岗情况。

二、 招投标阶段项目负责人在建情况的核心核查方法

(一) 官方平台核查:最权威的线上核验手段

  1.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核查

    这是住建领域的核心核查渠道,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登录平台,输入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等信息,查询其注册执业状态、在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起止时间、竣工验收状态等关键数据。需注意,平台数据更新存在1-3个工作日延迟,建议在投标截止日前3日内完成最终核查。

    实操要点:重点核对“项目状态”字段,若显示“在建”“施工中”“未竣工”,且无例外情形证明,即可判定存在在建冲突;若显示“竣工备案”“已完工”,则可确认无在建问题。

  2. 行业专属平台核查

    公路、水利、铁路等专业项目,需通过对应行业监管平台核查:

    • 公路项目: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项目负责人的投标承诺、在岗履职记录;

    • 水利项目: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核查项目负责人的备案项目及完工验收信息;

    • 铁路项目:依托“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其是否在其他铁路项目中担任负责人。

  3. 地方监管平台补充核查

    部分省市建立了区域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例如“XX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此类平台的数据更具时效性,可作为全国平台的补充。例如,部分地方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会优先在地方平台公示。

(二) 投标文件材料核查:书面证明的符合性审查

  1. 资格证明文件核查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招标人需重点核查承诺书的格式与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承诺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明确承诺“截至投标截止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符合兼任情形”。

  2. 辅助证明材料核查

    若项目负责人存在“可兼任”情形,投标人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文件:

    • 项目终止/解除合同的,需提供合同终止协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 项目已竣工未备案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

    • 允许兼任多标段的,需提供招标文件中关于兼任的条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出具的履职保障方案。

  3. 社保缴纳证明交叉验证

    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近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通过社保缴纳单位与投标人的一致性,核查其劳动关系真实性,同时结合社保缴纳时间,判断其是否在其他项目中存在全职履职冲突。例如,若社保由其他单位缴纳,且无劳务派遣证明,则可能存在“挂证”嫌疑,间接反映在建风险。

(三) 现场与函证核查:针对性补充核验手段

  1. 实地核查(适用于重大项目)

    对于投资金额大、技术要求高的重点项目,招标人可组织核查小组,前往投标人申报的“无在建”证明涉及的项目现场,核实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例如,查看项目施工现场的公示牌、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沟通,确认项目是否已竣工验收。

  2. 函证核查(适用于跨区域项目)

    若项目负责人的既往项目在外地,招标人可向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发函,请求协助核查项目完工状态。函证内容需明确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核查需求,并附上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确保函证的有效性。

三、 核查流程的标准化操作与风险规避

(一) 招标人的标准化核查流程

  1. 招标文件预设核查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项目负责人无在建的判定标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官方核查平台名称,以及隐瞒在建情况的处罚措施(如废标、列入黑名单)。

  2. 资格审查阶段初步核查:由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先对投标文件中的书面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筛选出材料齐全的投标人。

  3. 线上平台最终核验: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在评标现场登录官方平台进行逐一核查,做好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签字确认。

  4. 异议处理机制:若核查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需书面通知投标人,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避免因平台数据延迟导致误判。

(二) 投标人的合规应对策略

  1. 提前自查,规避潜在风险:投标前10-15日,投标人需自行登录官方平台核查项目负责人的在建状态,若存在在建项目,需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或准备齐全例外情形的证明材料。

  2. 承诺书与证明材料的规范性:无在建工程承诺书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格式编制,辅助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鲜章,确保文件的法律效力。

  3. 应对核查异议的预案:若收到招标人的核查异议通知,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清晰、有效的补充材料,例如平台数据更新的截图、建设单位的书面说明等。

四、 核查争议的处理原则与法律救济

(一) 常见争议情形与处理规则

  1. 平台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若平台显示“在建”,但实际项目已竣工,投标人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证明等材料,请求评标委员会核实,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

  2. 跨行业项目信息未互通:若项目负责人在其他行业有在建项目,需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在建工程范围”,例如住建项目招标文件通常不限制水利项目的在建情况,除非有特别约定。

(二) 投标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若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错误判定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冲突,投标人可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若因错误废标造成损失,可依法主张赔偿责任。

五、 总结

项目负责人在建情况的核查,是招投标活动中保障项目履约的关键环节,招标人需构建“线上平台核验+书面材料审查+补充核查”的三维核查体系,确保核查结果准确;投标人需秉持诚信原则,提前做好自查与材料准备,避免因在建冲突导致废标。各方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行业规定,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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